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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时间:2025-03-01  关键词: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阅读量: 次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或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 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并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  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二)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五条 下列责任和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
(二)因被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诉讼时,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而造成或 扩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未经保险人同意,与被申请 人和解、调解结案, 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未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而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具体由投保 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如果本保险合同期满合同双方均无异议,可以以年为单位自动延期,但需另办续保手续。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如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 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五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 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 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 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在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  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 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保险期间到期  的,投保人需另行办理续保手续并按保单约定交纳续保保险费。逾期未交纳,保险人有权 向投保人追缴保费,并按所欠保费金额收取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到 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 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 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收到被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  赔偿。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 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  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  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 导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四)财产保全裁定书。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赔偿金额的, 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法院关于被保险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 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的裁判文书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  单载明的赔偿限额。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 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  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 同的约定,直接向该被申请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 被保险人对被申请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 根据被保 险人的请求, 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被申请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 被申请人有 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 被保险人未向该被申请人赔偿的, 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 人赔偿保险金。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  向保险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及保险人均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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